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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律师李志平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发布日期:2017-08-06    作者:110网律师
潍坊律师李志平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自2012年太平洋直购案案发以来,传销活动日渐进入公众视野,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销活动的花样越来越多。近年来,本律师办理了近十起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有关问题跟大家分享一下,请大家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社会表现形式现在的传销活动逐步由实地走向了网络,例如网上的互助平台等由相当一部分是是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着非法的勾当,其主要特征是:以推销商品、资本运作、善心互助等为名‘’以大金额购买小价值的视频或服务作为入会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数额作为盈利计酬的依据,通过讲课等方式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会员,只要有此类特征的活动,本律师提醒大家一定注意,防止入会受骗,参与入会短期内可能会获得一些收益,但长期只会受骗,甚至构成违反犯罪。
二、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法律规定1、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往往参与人员众多,本罪只惩罚主要组织者、策划者、领导者、协调者、指挥者等主要骨干人员。2、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换句话说,即使你没有赚到钱,但是侵犯了社会秩序的管理,也构成犯罪。3、本罪强调的是上下构成一定层级,且人员达到一定数量。4、处罚方面:一般情况下是5年以下,并处罚金。
三、如果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律师需要提醒的是:1、把案情实事求是的说一遍,争取一个好的态度,这样或得到从轻的情节。因为司法机关既然对你采取了刑事措施,一定是掌握了基本证据,在狡辩无益。2、注意人员数量和传销数额。3、你起的作用,也就是不是主要骨干人员。4、你是否可以立功,协助抓捕有关人员。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一个案子一个样,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晚了效果不好)聘请律师到看守所跟当事人会见,提供一下法律咨询,安抚一下心情,防止因法律知识不足造成对自己更不利的后果。
潍坊刑事律师李志平159-5441-6066,司法部注册律师,潍坊市政府资深顾问。十几年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和经济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的刑事案件无一例外的取得了缓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减轻或从轻处罚等好的效果,赢得了社会好评。欢迎法律咨询。
我们可以做的工作: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或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复印分析案卷材料,向司法机关提出律师意见,出庭辩护,二审上诉等。
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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