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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防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五条建议
发布日期:2017-08-03    作者:单义律师
 山东省淄博市检察机关着眼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以查办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为切入点,加大对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2009年至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查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23件31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一、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特点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该院查办的环境渎职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的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其中基层林业站工作人员及其聘用的护林员22人(占71%),直接负有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安监人员3人(占10%),负有环境保护职责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2人(占6%)。 
     2.案件多为过失犯罪。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23起环境渎职犯罪中,所涉罪名和人数分别是:环境监管失职罪13件20人,玩忽职守罪7件8人,滥用职权罪3件3人,其中环境监管失职罪和玩忽职守罪占全部案件的87%。 
     3.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通过调研统计,三年来仅因林业部门护林员渎职造成的火灾过火面积达几千亩,烧伤烧死树木20余万株,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直接影响了周围群众的日常生活,甚至危及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犯罪呈逐年递增趋势。三年来查办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数分别为:2009年6件10人,2010年7件8人,2011年10件13人。同时,涉林渎职犯罪高发,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林业部门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18件25人。 
     二、查办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查办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有: 
     1.环境立法存在缺陷。如在对环保机构的设置、职责与权限的规定上,没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环境保护部门与水务、土地等其他部门职能交叉或缺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有关环境行政程序的专门性、系统性的立法存在欠缺,法律条文中又没有关于程序性要件的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为环境行政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留下了空间。 
     2.获得环境渎职案件线索阻碍较多。司法实践中,环境渎职犯罪本身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群众举报相对较少,一些部门还存在着部门保护思想,因此,案发后往往采用隐瞒不报、降格处理、私下解决的方式,造成了案件线索被掩盖,只有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后,检察机关才介入调查,直接影响了办案视野的进一步拓展。 
     3.查处环境渎职犯罪难度较大。环境渎职犯罪常常涉及专业背景,一般人包括普通司法人员判断这类犯罪的难度较大;检察机关介入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了解情况时有时会遇到阻力,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发现调查、侦查取证上的难度都比较大;同时,环境渎职案件往往被作出免刑或缓刑判决,不足以发挥刑罚威慑力,等等。 
     三、减少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努力减少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积极推动环境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应从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着眼,从维护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考虑,结合办案实际,认真组织调研,积极探索环境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途径,不断推动更加有利于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政策的出台,依靠立法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2.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环境渎职犯罪主要涉及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专业性强,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要与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商请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对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要及时介入行政调查。 
     3.加大对环境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是加强业务培训。针对环境渎职犯罪这类新型职务犯罪,应当加强业务培训,以尽快提高侦查人员发现线索的能力,讲究侦查策略和办案技巧,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二是完善侦查体制。针对查办环境渎职犯罪案件困难多、阻力大的特点,应当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改革完善侦查体制,加快全市侦查一体化建设,加大市级院对案件提办、督办和指导的力度。三是加强部门配合。查办环境渎职犯罪是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贪、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都要行动起来,紧密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4.注重对环境渎职犯罪的预防控制。要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结合办案,分析研究发案原因,将预防职务犯罪寓于办案工作中。要切实加强与发案单位的沟通联系,利用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环境监管主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规范环境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要积极配合环境监管部门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研究制定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发生,共同构建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强防线。 
     5.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充分采取新闻媒体、公益广告、图片展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对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认真对待群众举报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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