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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成功代理一起动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8-03    作者:潘建强律师
案情:原告马某于2015年1月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夫妻签订动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房屋价款总价185万,合同签订后当日马某支付王某某、李某某夫妻165万元,剩余房款20万元过户当日支付。按上海动迁房过户政策,小产证满三年才能过户。涉案房屋在2017年2月26日就能过户。因上海这几年房价上涨厉害,被告心理不平衡,要求原告加价60万以上才过户。原告于被告多次沟通过户无果,且不同意被告不合理的要求。2017年3月1日,原告无耐,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本律师按受委托后,认真仔细研究案件资料,深入与委托人沟通,于2017年3月15日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2017年5月、6月经过法院两次开庭查明了案件事实。法院于2017年7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夫妻签订的动迁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合同有效。原告支付了对应的价款对被告,被告依合同约定应过户、交房的义务。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承担。一审判决后,原告与被告都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委托人对本律师代理案件的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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