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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帮教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布日期:2017-07-31    作者:单义律师
当前,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势头及低龄化趋势已成为不争事实。面对这一社会问题,各级、各部门均表现出了极为重视的态度。但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工作的现状与人们的预期差距甚远,由于缺乏协调和统筹,或急功近利,流于形式;或不看对象,缺乏针对性;或过于理想,不切实际,等等,工作做了,却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通过积极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采取教育为主、重点保护、区别对待等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特殊预防的手段,达到教育、挽救、预防的目的。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通过办理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区域性犯罪特征等进行调查、分析,协调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按照他们的心理特点和学习求知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犯罪预防和感化挽救等帮教活动,克服形式化、功利化等问题,使预防帮教工作真正做到“为了孩子”、“救救孩子”。可以说,检察机关在这项工作中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当然,做好这项工作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构建的题中之意。
  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工作的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工作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但在现时中,由于缺乏协调与统筹,参与者的目的不明、责任不清,实际效果不能令人满意。
  (一)预防工作形式大于目的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就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制定了大量的工作制度,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采取了多种这样或那样的方法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实的回答却是效果并不理想,根源就在于工作的形式化,治标未治本。
  1、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处于多个部门分头进行但都无法深入下去、只能点到为止的状态。学校设置法制教育课程,社区有法制教育专栏,检察院设有专门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办案组,在法院、公安也设有类似的部门和办案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在程序上学校、社区、公、检、法各管一段的未成年人矫正方法成效甚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长期的、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仅靠简单的课程设置、开办专栏,以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顺带进行不是有效举措。
  2、现阶段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以在司法阶段的程序保护为主,而对其人格转化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重视。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方面,有不少关于程序改良的先例:如公安系统对轻型犯罪的未成年人尽量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检察系统对此类案件加快审理节奏,或采取“暂缓起诉”等方法,减少犯罪带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一些法院采取“缓审”制(推迟开庭时间考察未成年人,考察表现良好者作无罪判决),或是“前科淡化”制(也是通过考察表现良好者由司法机关出面淡化其曾经犯罪的经历,有的法院直接建议从档案中撤出判决书、视为没有犯罪经历),还有的采取“圆桌审判”(将传统八字形审判格局改为半圆形,消除未成年人的恐惧感),以此消除犯罪记录可能带给未成年人的人生伤害。但是,应该看到,所有的这些措施,都只限于司法机关在程序上的试点改良,涉及未成年人思想转化的少之又少,并没有形成整体的、全社会都参与进来的“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体系”,无论从思路上、还是效果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连贯性。
  3、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法律程序在各方面都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优待。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都对未成年人进行照顾,最为明显的是对未成年人能取保候审的就取保候审,能判缓刑的尽量判缓刑,减少未成年人被“二次污染”的机会。但是,由于心理矫正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一些被取保候审或是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会由此产生“我没事了”的感觉,认为做坏事被抓住也不过如此,把犯罪经历当作资本炫耀,变本加厉地进行犯罪活动,进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但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反而成为犯罪加速剂。
  4、相关立法单一,且没有实施细则和相关培训。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匮乏现象比较严重,现有法律不仅单薄,而且可操作性不强。根据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无法界定各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也无法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具体执行的人员更是没有可以借鉴和学习的法规资料,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算一步。
  (二)帮教工作过于简单粗放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上,各部门工作人员基本上都采取程序化帮助、说教式为主的方式。就是指程序上规定要进行教育就口头说几句,且以套路说教为主,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和心理状况知之甚少。这样的教育枯燥生硬,未成年人根本听不进去,甚至会产生更大的抵触心理,收效甚微。
  1、目前,学校德育工作处于次要地位,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况明显存在。由于我国的教育体制和高考这个指挥棒的作用,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致使一些学生缺乏善恶、真假、美丑、荣辱等鉴别能力,对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消极影响缺乏免疫力,容易步入歧途。教师则无法从应试教育的桎梏中真正解脱出来,视成绩差或有违法劣迹的问题学生为拖班级、拖学校后腿的“包袱”,影响自己的障碍,横挑鼻子竖挑眼。加上少数教师缺乏对学生特别是由于种种原因而造成的后进生生理、心理常识的了解,不知如何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方法过于简单,除了批评还是批评,甚至加压逼退,逐出“山门”。这些学生在歧视指责中,度日如年,有时弄得校门、家门两难进的尴尬境地,“破罐子破摔”,致使他们成为“流生”流落街头,寻找“知己”,在电子游戏室等处结成消极性的非正式群体,久之极易走上团伙违法犯罪的道路。
  2、教育理念中“爱的失落”,反映到教育实践中,表现出权力观念的逐渐强化、控制的日益严格化等不良现象。在这种环境中成长的青少年,其人格构成是不完善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暴力倾向的增长,以暴力手段解决问题成为很多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典型特征。当他们所受到的各方面压力不能转化时,很容易形成逆反心理,由反家长、反老师到反社会主流的道德、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等。人民日报报道的发生在浙江的两起青少年犯罪案件,以血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教育理念中“爱的失落”的严重后果。一起发生在温州的桥头镇中学,两名学生因勒索钱财将一同学乱刀砍死;另一起更令人震惊,金华市17岁的高二学生徐力因学习问题与母亲发生争吵,徐力一怒之下竟用榔头将母亲活活砸死。
  3、由于帮助教育工作的简单粗放,一些学生对待法制教育存在模糊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一是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是对付敌人的,与己无关,不必学;二是认为法制教育是用来吓唬人的,是对有劣迹、表现不好的同学进行的教育,自己不属于这个“行列”;三是从将来职业考虑,长大后既不想当法官,也不想从事其他执法工作,学不学法律知识无关紧要;四是认为反正自己不犯法,只要学好文化课,学不学法没关系;五是认为自己年龄小,即使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会被判坐牢。这些学生没有认识到接受法制教育不仅是守法的需要,也是用法的需要;没有认识到不知法、不懂法,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将寸步难行,因而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二、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帮教工作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帮教工作中的作用,我想通过我们桥东检察院的具体工作谈一点认识。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认真履行法定职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恪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办案原则,探索、完善犯罪未成年人挽救、帮教工作机制,助其重新走好人生道路。一方面立足办案,给失足孩子悔改的机会,适度扩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数量,做好事中感化、教育工作;另一方面延伸职能,启动“爱心帮教”工程,采取行之有效的帮教措施,做好不起诉的事后帮教工作,放手不撒手,多措并举,为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修正其发生偏差的人生坐标创造适宜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三个方面,遵循“教育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这一理念,开办“法制课堂”,就案说法,寓教于鲜活的人和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构筑“不敢、不想”的预防屏障。
  (一)特殊预防,重在保护挽救
  犯罪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心理发育阶段,一般具有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强、犯罪后比较容易接受教育、感化的特点,我们桥东检察院坚持打击犯罪与特别保护、挽救并重,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1、在办案中给予未成年人更人性化的特殊司法保护,总结和探索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审查、讯问方法和出庭支持公诉方式,如,专人办案制度、提前介入制度、特别告知制度、社会综合评估制度、量刑建议等。
  2、适度扩大不起诉范围,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确有悔改表现、具有有效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实行相对不起诉、协调社会各方帮教共管的处理方法,既充分体现了司法效率原则,防止监管场所对犯罪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又调动了家庭、社会的积极因素,更有利于挽救未成年人。如翟X盗窃一案,办案人经阅卷、提审了解到翟X家境殷实,只因自己新买的手机被盗不敢告诉父母,头脑一热就去自己原来买手机的商店,趁服务员开票之际将一部价值1810元的同型号手机盗走,在逃跑途中被抓获。因翟X系在校学生,综合考虑其作案动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家庭帮教条件,我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使他能继续学业。两年来,我院共对九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适用了不起诉,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爱心帮教,助推健康人生
  对犯罪未成年人作不诉处理只是挽救他们的第一步举措,更重要的是做好不起诉的事后帮教工作,防止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更帮助、督促他们重新找到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1、启动爱心帮教工程,鼓励悔过自新
  为了切实做好不诉后的帮教工作,我们开展了旨在以检察官的爱心和真情,帮助、教育迷途未成年人重归社会、重建人生的爱心帮教工程,成立了由办案干警牵头的爱心帮教小组,鼓励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被不起诉人杜X自幼父母离异,随父亲一起生活,不幸的是父亲后来又瘫痪在床,家境困难,但他在高二时起开始沉迷网吧,为了上网与两名同学徐X、安X在所住宿舍区内入室盗窃近万元。我院对三人作不起诉处理后,对杜X的特殊情况给与了特殊关爱,爱心帮教小组的干警们捐款1500元为其解决生活困难,同时办案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检察官阿姨们和蔼亲切的笑容、深入浅出的说理、细致入微的关心使杜X感受到母爱般的温暖,他决心要痛改前非,正视自己的家庭困境,自立自强。目前,杜X已经重返校园,力争考取一所好的大学。
  2、用心感化教育,做好结案前的思想教育工作
  针对不同个性特征、不同犯罪性质的被不起诉人进行有的放矢的感化与教育:对缺少家庭温暖的,着重帮助他们克服自卑感,树立悔过自新的信心;对年幼无知偶尔失足犯罪的,着重引导他们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对有抵触情绪、认罪态度不好的,运用“假如我是被害人”的方法引导他们换位思考,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我们还为因盗窃被不起诉的杜X、徐X、安X举行了爱心帮教小组和家长参加的交心座谈会,父母和孩子们平等地交流着思想,交换着对以往相互的看法和认识,新视角的沟通,让孩子们理解了父母的苦心和关爱,父母也了解了孩子们想法和需要,三名被不起诉人再次受到心灵的震撼,表示要学法守法、慎重交友,放下包袱、开始新的生活。
  3、建立帮教档案,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我院在帮教过程中,为每一个被不起诉人设立专门案卷,将基本情况一览表、案情登记、未成年人定期写的思想汇报、家长制定的帮教措施、回访考察谈话材料等全部入档,作为制定帮教措施的依据,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被不起诉人徐X在帮教期间,自己写起了帮教日记,详细记录了个人的心理感受和思想变化,并定期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交到帮教干警的手中,使我们掌握了第一手资料,针对其思想轨迹,及时与其父母沟通,调整帮教内容,保证了帮教的效果。
  4、结成帮教对子,做好跟踪回访。
  坚持回访考察,力求把帮教工作做实做细。组织干警与被不起诉人结成帮教对子,要求他们定期进行思想汇报,还经常与学校和家长座谈,了解被不起诉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对他们成长中遇到的迷惑及时给与解答,对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会同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居民委员会、学校等单位,共同为被不起诉人复学、升学、就业创造条件。岳X系某校高二学生,在他人教唆下盗窃同学一辆价值一千余元的自行车,因为该案在同学中造成较坏影响,虽然我院对岳X作了不诉处理,但该校领导决定责令岳X退学。我们主动与该校领导和老师进行沟通,建议根据岳X不错的平时表现和学习成绩,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希望学校给他一次与同龄人平等的考学机会。经过努力,岳X终于回到了校园,他非常珍惜检察机关和学校为其创造的条件,发奋学习,在今年的高考中取得了562分的好成绩。
  5、建立警示教育基地,预防被不起诉人重新犯罪。
  我院依托辖区内的石家庄北郊监狱建立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组织被不起诉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参观监狱,与正在服刑的青少年罪犯及其家长面对面进行座谈,同龄人的前车之鉴、高墙内外的巨大反差起到了学校及家长的说教无法比拟的警示作用,通过服刑少年犯讲述自己的犯罪道路、失去人身自由的亲身感受、给父母带来的创伤和发自内心的悔恨,使被不起诉人幡然警醒,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这些活动得到了省级新闻媒体的支持,河北省电视台、《河北青年报》、《河北法制报》对警示教育活动进行了跟踪报道。这样的教育对被不起诉的犯罪未成年人的触动非常深刻,在他们给公诉科叔叔阿姨的信中纷纷表示,通过警示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违法犯罪使孩子失去自由,使父母心灵受到重创,今后,他们一定要学法守法,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不让父母再伤心,不辜负检察官叔叔阿姨的期望。特别是徐X,父母都是大学教授,为他创造了优越的生活、学习条件,他却瞒着父母上网吧继而走上盗窃犯罪的道路,参加警示教育后,他主动提出随父亲到偏远山区的筑路工地,体验生活的艰辛、父母的不易,现在,他以焕然一新的精神面貌准备重返校园,发奋读书。
  (三)就案说法,“浇灌”青青幼苗
  陶行知先生说:“从生活与教育的关系上说,是生活决定教育。从效力上说,教育更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我们遵循这一理念,与辖区中小学联系,发挥自身法律优势,开办了“检察官法制课堂”。
  1、寓教于身边的人和事,提高课件的吸引力和可信度。对辖区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中、小学生们有着诸多的法律困惑,而他们对问题的理解又是似是而非。在回答“是否希望获得相关法律知识”时,100%学生作了肯定的答复。调查还显示,80%的中学生表示对法律问题感兴趣。现实中,中小学的法制教育远远滞后于学生们的需求,且形式较为单一、生涩,难以被学生们理解和接受。我们将所承办的与青少年有关的案件编成法制教育的课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帮助同学们正确认识青少年时期的优势与不足;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同学们树立远大人生目标,端正生活态度;结合具体案例,对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进行阐述和解释,用学生们身边发生的事,帮助他们加深对法律和法治精神的理解,增强青少年自我防范和规范自律的意识,为以后的学习、工作打下一定的法律基础。课件中的案例,涉及校园多发的或因沉迷游戏、网络,或为追求奢靡享受,或为讲“哥们义气”引发的盗窃、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案件,这样的案例对学生们的触动是简单的说教和照本宣科无法比拟的,听课过程中,同学们专注的神态说明了一切。
  2、补充德育的缺失,让遗憾不再重复。在开展法制教育时,我们结合“爱心帮教”过程中总结的犯罪未成年人的心路历程,有针对性地在课件里增加了青少年德育内容,摘选了多篇中小学教材中的文章,通过问答等形式,引导学生们正确认识人与人、个体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将德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受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协调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帮教工作
  社会化的工作需要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应发挥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学校、社区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帮教工作。
  1、协调学校,给犯罪未成年人提供继续教育的条件和机会。在现有体制下,学校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提高升学率、保证教学质量等方面,对犯罪未成年人普遍缺乏足够的耐心;而这些学生往往也是屡屡违反校规校纪、使学校头痛不已的“坏学生”。在权衡利弊后,学校就会作出开除犯罪学生的决定。此举在短期内解决了学校的问题,却是以牺牲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代价。学校是未成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会感觉无助和失落,极有可能会转而向社会不良小团体寻找精神寄托。因此,检察机关在从宽处理犯罪未成年人的同时,应积极与其所在学校沟通联系,使学校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加强对误入歧途的青少年的辅导,引导他们回归正常的学校生活状态。
  2、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家长的教育方式辅导。为防止家长的错误教育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应当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的心理辅导。结合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心理变化,针对孩子的性格特点和原先教育方式的不足,以座谈会的形式对其家长进行持续辅导,并提出改进意见,从家庭内部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的改造。
  3、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立未成年人专用刑罚,引入犯罪未成年人社区服务。英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为”制定了各种形式的惩戒项目 ,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还对监护人进行的裁决,并剥夺不尽职父母的养育责任,将未成年人转移到其他家庭或社会收养部门收养;美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有一套单独的刑事司法程序 ,并从70年代开始,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判处8-2000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作为处罚。社区服务主要是让犯罪未成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如打扫卫生等。这种处罚方式把未成年人置于正常的生活环境下,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可以照常学习、生活,同时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有助于使其恢复正常人格,回归社会。服务期间应设专门机构跟踪考察,服务期满由专门机构出具表现证明。一些司法机关已经进行了相关的探索和尝试,但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支撑,工作开展并不规范。检察机关应主动与社区加强沟通,利用检察官法律服务站这块阵地,与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共同协助、指导和监督犯罪未成年人的社区服务的执行
  4、协调成立犯罪未成年人心理辅导机构。心理辅导是目前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最有用的方法。因为他们的心智本来就不成熟,走向犯罪的道路多半是误入歧途,但是要想让他们彻底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告别,就必须要在特定时期内由专人对其进行多次深入接触,了解他的心路历程,并在一段时间内不断予以矫正,仅有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的批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由心理辅导专业人员专职进行。司法机关及教育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矫正辅导机构,派遣或委托相关人员协助和指导学校、家庭,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及问题少年系统性的心理辅导,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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