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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久押不决案件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7-07-27    作者:单义律师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做了明确具体法律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还存在着变相侵犯人权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有的案件久押不决。案件久押不决严重影响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久押不决案件极为重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未结的案件逐件逐人进行登记上报,加大对久押不决案件的清理和解决,取得显著效果。笔者经过近两年的调研,总结出久押不决案件形成原因、造成的后果及解决对策,以求共识。   
    一、久押不决定案件产生的原因 
 
  导致久押不决案件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人为因素也有法律规定不完善、不详细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 
  一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改变管辖、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以及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导致诉讼期限延长。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及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规定,客观上使得审理期限延长、增加了久押不决案件的产生,同时有些办案人员或受办理案件能力限制或受人之托等诸多原因,人为最大限度地利用案件办理期限,致使办理案件期限过长。 
  二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刑诉法解释》第三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以上法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目前相关法律没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情况作出批准或决定的审理期限的限制,使得很多案件的审理期限具有不确定性,而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以上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期限都很长,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此种情况审理期限无从监督; 
  三是死刑核准案件没有法定时限,导致全案久拖不决。死刑案件复核期间,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同案的其它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监禁刑的被告人,由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时间较长,少则一年多则二、三年才能核准完,致使这些没有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判决不能生效,不能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从目前看,死刑案件核准没有法定时限也是造成久押不决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审理案件期限监督力度不够。从司法实践看,一是案件发回重审存在法院不认真执行换押手续;二是一些法院对于检察机关制发的超期案件纠正违法通知书不予以重视,而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性制约权力,导致检察机关监督无力度。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也是久押不决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清理的因素之一。 
  二、久押不决案件造成的后果 
  一是对法律信任度下降。由于案件久押不决,致使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对法律的公正产生各种想法和怀疑。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案件长期没有结论,迟迟看不到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心理上受到的伤害无法得到弥补进而产生对法律公正的怀疑。 
  二是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常常会引起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属的不满进而上访、闹访,有的到检察机关、政府等相应的部门打白条横幅,往机关内冲撞等过激行为,引起社会人员的围观,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就像一句法律谚语所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从目前看,案件办理期限过长引起的上访、闹访已成为社会不安全稳定的因素之一。 
  三是带给监管场所巨大的压力。由于案件久押不决,被羁押人员长期羁押在看守所,思想波动必然很大,特别是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二审裁定核准死刑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期间,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的核准时间较长,在对生无望的情况下,产生了巨大的仇恨心里,行为上表现为伤害同监其他人员或严重违反监规,给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带来较大的压力,已成为监管场所不稳定的因素。 
  四是久押不决案件大部分是死刑复核的案件,死刑复核期间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同案的其他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监禁刑的被告人,因不能及时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其减刑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失公平,而时间过长的死刑核准程序对于没有上诉的同案犯来说也有失公平。 
  三、解决对策 
  一是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制定相应的机制,提高办理事刑案件人员的能力。从目前看,对办理刑事案件人员的办案质量有相应的制度和机制作为保证,但对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敬业心的教育不够,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更加高效的办理案件十分重要,所以要求办案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是对于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的案件,由于没有期限限制易形成案件的久押不决。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设想可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刑诉法等相关法律,对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的案件期限予以明确,除极其特殊案件外都规定一个法定的审理期限,避免审理期限决定权的滥用,解决案件诉讼时间过长的问题。同时,将死刑核准案件的审理时限设定在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范围内,以减少诉讼期限的不确定性,便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充分体现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律的公平公正。 
  三是对于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案件,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恢复审理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在押人员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避免因中止审理导致羁押时间过长而成为久押不决案件。 
  四是死刑复核案件中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同案的其他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监禁刑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司法实践中,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对于刑期届满往往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予以释放,对于身体不好或病情严重又不能取保候审的,有的采取变通的方式先行投送监狱执行刑罚,这是一种不得已的做法,而大多数与死刑被告人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只能在看守所等待死刑核准裁定作出后才能交付监狱执行。此种情况,可否考虑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将与死刑被告人同案的其他被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在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性质及适用法律上没有异议的及时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司法机关也能做到有法可依。 
  五是赋予检察机关对超时限办理案件的责任追究权限。通过法律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各个诉讼环节超时限办案的法律监督权限,赋予检察机关对超时限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权及追究权,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充分体现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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