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原则是什么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原则是什么
宅基地申请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户一宅原则,二是农村户籍原则,三是面积限制原则,详细介绍如下:
(一)一户一宅原则。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申请第二处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中的“一户”,是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二)农村户籍原则。申请人属在籍农村户口,确无住房或者住房拥挤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三)面积限制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二、宅基地可以转让吗?
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这是物权法上“房地一体”原则的限制,也就是说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要根据宅基地上房屋的情况来确定。
(一) 宅基地可以转让的情形
1.宅基地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
2.宅基地向非农村户口人员转让。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二)宅基地不可以转让的情形
1、房地产分离出卖,宅基地不可以转让。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宅基地不可以转让。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3、宅基地转让违法。主要包括转让下列房地产:一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二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是权属有争议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宅基地的转让常与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密切联系,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通常会涉及到产权、价款、面积等诸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一般都比较陌生或者觉得处理起来非常麻烦,为稳妥起见,可以在房屋交易之前或争议发生后及时向律师咨询或者由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邻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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