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案件当事人张先生系伊春市南岔区联合街后兴委3组44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同时拥有N-114地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0年南岔区政府开工联合街步行街工程,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5年7月19日早上8点左右,张先生的房屋被一伙不明身份人员带领挖掘机粗暴的全部损毁。从现场拍摄视频来看,已经是满地的砖头瓦砾。
当下张先生立即选择了报警,并书面向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以下简称“南岔分局”)邮寄了书面报案申请书,说明案件情况。南岔分局签收报案申请书之后,仅对张先生进行了电话询问,之后无任何工作,至今没有立案调查。法定期限届满之后,律师向法院提起了南岔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立案之路一波三折,好在最终案件如期开庭。并且在开庭中,律师看到一个有意思的询问笔录:房子是被开放商给拆了,理由是张先生的父亲口头同意了,这其实很让律师啼笑皆非。
【核心焦点】
1.南岔分局是否具有履行保护张先生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
2.开发商具备拆除张先生房屋的权力吗?
【法理分析】
1.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南岔分局作为张先生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具有接受张先生及相关人员报警并进行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这点毋庸置疑,也构成了张先生合法权利救济的法律根基。同时公安机关对于暴力拆迁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案件,依然具有调查处理的义务,不得以行政征收中的强拆属政府行为为由拒绝权利人的合法请求。
2.张先生房屋所在地块属于国有土地,当地政府也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的项目建设,在该条例中对于房屋的强制拆除前提和执行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张先生自始至终未获得合理补偿,房屋却先行被拆除了,这是违法之一;其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先生从未获得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即被立即拆除,且拆除主体既不是人民政府也不是人民法院,区区一个开发商,就能对个人私产进行如此破坏,这是违法之二。目前本案仍在处理之中。
【结语】
关于强拆,话题良多,再次不再赘述,其实只要仔细追究,做得合法合规,良好完备的强拆寥寥无几。对于诉讼,行政案件的败诉率居高不下,但对于案件进展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输赢,而是转机,像本案这样获取关键证据和违法点的转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