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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打借条或欠条要了解的4大常识
发布日期:2017-07-25    作者:王胜利律师
借条与欠条作为债权凭证,都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呢?民间借贷打借条或欠条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借条与欠条作为债权凭证,都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借条能够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欠条却不一定因借款而形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慎重查明欠条形成的原因,具体来讲,区别如下。


定义的区别:


1、借条系指贷款人向借款人给付借款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证明存在借贷事实的书面凭证。借条在法律上是一种经过简化但具备必备条款的借款合同。


2、欠条系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而对债权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欠条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状态的确认,但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


证据效力的区别:


1、因借条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议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无需对借条的形成原因进行举证,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2、欠条则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其本身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欠条持有人不仅需要向法院陈述欠款形成的有关事实,还需要就欠款事实形成的原因向法庭进行举证。


诉讼时效的区别:


1、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贷款人应当从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必要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3年内主张权利,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没有约定给付期限的欠条,因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的次日起三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借条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胁迫下的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6、【转账凭条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借条和欠条的格式
  
借条
  
为XXXXXXXXXXXXXXXXXXXX,今借XXX人民币XXXXXXXXX(大写),XXXX年XX月XX日还。


  XXX


  XXXX年XX月XX日
  
欠条


本人xxx因xxxxxxxxxxxxxxx欠xxx人民币xxxxxxxx(大写),XXXX年XX月XX日还。
  
XXX
  
XXXX年XX月XX日


欠条与借条要写的安全就要注意这些:
  
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借条与欠条区别明显,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要写的安全就要注意这些:
  
1、借贷手续要全
  
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2、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首先,债务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乏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兄”,将借款人写成“四妹”等,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其次,要求债务人本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切记!他自己若是实在不会写,不能你替他写,找别人代写后的字据应认真审查,不能稀里糊涂地签字盖章,不然在纠纷中会吃亏。
  
再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如果借款人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
  
3、名称问题
  
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欠条、收条来代替,其隐藏的法律风险已在前文分析。尤其是诉讼时效,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可能导致结果截然相反。
  
4、语言问题
  
用语要准确,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多音、多义字。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张三借李四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张三借了李四的钱还是李四借了张三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可以写“张三借给李四壹万元”或者“张三向李四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5、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6、时间问题
  
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
  
7、见证人
  
这并非必要条件,借钱还钱虽是双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场,特别是小额未打借条的借款,以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除非特别约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和见证人,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保证责任。
  
8、一式两份
  
借贷双方各执一份。现实中如果欠者、借者手里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留存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9、留白不宜过大
  
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得不要太大,否则容易被人增写其他内容,做手脚。同时应注意,借款金额前注明币种,并用大写汉字,并在括号里填上小写的阿拉伯数字。
  
10、妥善保管借条
  
尽量使用碳素等不易消褪、更改的墨水,不要用易褪色的笔书写。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笔写欠条,当遇到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并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抹留下可乘之机。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11、及时催款
  
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如债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则要求债务人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如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催收。
  
12、还钱时索回借条
  
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留存,这样才不会给日后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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