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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受害人有过错可适度减轻被告人罪责
发布日期:2017-07-22    作者:年遇春律师

非法拘禁受害人有过错可适度减轻被告人罪责

一、受害人李xx(女)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在先是导致本非法拘禁案发生的原因,可适度减轻被告人武某某(女)的罪责
受害人与被告人的丈夫王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并收取属于被告人夫妻共有的30000元人民币,破坏了被告人的合法婚姻家庭关系及财产合法权益。正是由于受害人自身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在先,所以才导致本非法拘禁案发生。如果没有受害人不法行为和过错行为,那么也绝对不会发生此案 。因此,根据刑法理论可以适度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二、受害人李某某恩将仇报,使被告人武某某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刺激,其在精神障碍状态下的犯罪刑事责任,应当有别于完全正常人犯罪所应担负的刑事责任
本案受害人曾经是被告人的邻居,被告人对受害人的生活困难深表同情,并主动介绍帮助她到自己丈夫公司工作,按情理说被告人算是有恩于受害人或者说受害人欠了被告人的人情。可是让被告人万万没有想到,受害人不仅没有还情报恩,反而借此机会与被告人的丈夫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侵犯其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及相关财产权益。这对被告人的精神打击和刺激非常严重。从此被告人常常精神恍惚,坐立不安,常常控制不住愤怒情绪,但事后又后悔害怕,出现了精神障碍、抑郁症、暴力倾向等特征。为此,被告人内心很痛苦,极度怀疑和担心自己得了精神病,曾经以“xxx”的假名到“xxx医院”和“xxx北大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精神障碍、暴力倾向、 抑郁症等。被告人就是在这种状态下对受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对被告人行为虽然还难以免责,但其刑事责任应当有别于完全正常人犯罪而应负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武某某是义愤犯罪,是偶犯,且有实际悔罪表现
被告人原是善良女人,无前科,是偶犯,而且是在受害人违法强烈刺激下实施犯罪。事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具有实际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

四、被告人武某某由受害人变为刑事被告人教训十分惨痛
被告人在自己的合法婚姻家庭关系和相关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理应通过合法途径依法解决,但是由于其平时不学法,不懂法,在受害人强烈刺激下触犯了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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