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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资金被认定无效案
发布日期:2017-07-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方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资金被认定无效案【学习札记38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86(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28
某公司诉王某某双方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资金被认定无效案
【裁判摘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的,则该情形既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又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故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总第
32辑,法律出版社  2014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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