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裁判规则(二)
5.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义务负担起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6.支付抚养费一方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无固定经济收入,对其降低抚养费数额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7.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时,应当适当增加抚养费
夫妻关系发生变更,双方依然对其子女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当物价上涨,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双方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适当增加抚养费数额。
8.家庭负担重不能成为妨碍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教育费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之间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以家庭负担重为理由拒绝增加子女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