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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离婚条件有什么?
发布日期:2017-07-21    作者:丁嫣律师
一、诉讼离婚条件 
1、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离婚诉讼的过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A、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 
B、户口本 
C、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D、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A、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B、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C、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见,起诉离婚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是关于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问题不能调解,所以才需要向法院上诉,进行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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