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一房二卖”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应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7-07-20    作者:110网律师
“一房二卖”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应如何维权?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聊城律师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已帮助 41541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柳连强律师 
山东聊城
已帮助 433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武模宁律师 
山东聊城
已帮助 5519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聊城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