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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转载)
发布日期:2017-07-19    作者:张书正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
50人以下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组织机构
董事会、监事会并非必设机构
董事会、监事会为必设机构
制度
主要由公司章程规定
除了公司章程,还有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规则、对外投资规则等诸多制度规范
资源
股东人数有限,资源整合有限
股东人数众多,不同的股东可以给公司带来资金、技术、人脉、市场等不同资源
流动性
股权设置封闭,股权转让受限多,股权流动性差
股权设置开放,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不受其他股东及股东会的制约
决策体系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事项表决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资金募集
发起人筹集,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票不能公开发行,更不能上市交易
可以通过发起或者募集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价值评定
受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的限制,公司价值评定过程繁琐,操作复杂
受公司资合性及开放性的影响,公司各项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价值评定简单快捷
运作成本


财务规范性
或多或少存在票据、纳税、结算流程等问题,财务独立性较差
有完整的财务运作体系,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独立性
财务公开程度
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
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注册资本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不再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冠名省、市州、区县的不同,仍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增加注册资本
优先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的,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其他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大会召开前的临时提案权
非特别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董事会
3——13人(依法不设董事会者可设执行董事)
5——19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可委托出席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
(依法不设者需设1-2名监事)
/
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董监高借款限制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
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
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无限制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股权/份收购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规模
一般性规模,资本较少,股东人数少,抗风险能力较低 
规模较大,尤其是上市类公司一般属于股本大、资金雄厚、股东人数众多、内部管理机构权责分明、效益高、竞争力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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