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大兴街717-719号地块居住房屋征收决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黄府征〔2016〕7号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迎新路,西至大兴街,南至陆家浜路,北至中华路、黄家阙路。(沪黄房地拆许字[2003]第9号拆迁许可证和沪黄房地拆许字[2007]第14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公章)
2016年9月23日
(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