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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取保候审技巧漫谈之一——把握好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发布日期:2017-07-18    作者:陈国利律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需提及的是,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辩护律师即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这些条件都是可以条件,不是应当条件。
 其中的第二个条件有“除外”规定,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上述取保候审的第四个条件,是指已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根据笔者办理刑事案件的体会,就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易于取保候审:患有严重疾病或受重伤;有严重残疾;年老体弱;怀孕或正在哺乳其婴儿;未成年或归案前仍在校就读;羁押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确实使特定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涉嫌过失犯罪且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者;涉嫌个人单独犯罪(非共同犯罪)且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者;其它人身危险性小且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者。就案件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易于取保候审:涉嫌轻罪的案件;现有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仍需后续侦查且拘留期已届满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仍需后续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已届满仍需继续查证的案件;一审或二审期限已届满仍需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
 因此,辩护律师应根据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结合个案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取保候审的充足理由和依据,使公检法办案人员易于接受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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