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他人代签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王先生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签订投保书时刚好在外地出差,便让保险公司员工李先生代为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先生。王先生出差回到家以后,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先生。此后,王先生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16年,王先生反悔购买人身保险,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起诉保险公司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法院认为,王先生对李先生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是明知的,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先生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李先生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无权代理行为一旦经被代理人追认,即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自该合同成立之时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并且,李先生也获得了王先生的口头授权,应当认定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