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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被继承人去世 原告是否享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7-07-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事实婚姻中被继承人去世,原告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原告是否有继承权,事实婚姻的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去世时,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继承权。
案情简介:事实婚姻被继承人去世

被继承人吴振忠于1993年与原告刘某甲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生活。被继承人吴振忠于2015年9月5日死亡。被继承人吴振忠有二子吴某甲、吴某乙,一女吴某丙。

另查明,被继承人吴振忠1989年12月12日与前妻张和芝离婚,吴振忠在1989年12月12日与前妻张和芝(张荷芝)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两间半砖平房(建筑面积72.2平方米)归两个男孩(吴某甲、吴某乙)所有,此协议经离婚登记机关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吴振忠、张和芝的处分行为有效。

另查明,被继承人吴振忠名下192.38平方米回迁房是由原72.2平方米房屋后扩建至171.7平方米连同无照房增加而来的,2012年该房屋拆迁,其拆迁面积171.7平方米连同无照房共回迁192.38平方米,扣除离婚协议约定给吴某甲、吴某乙的72.2平方米,剩余面积120.18平方米为涉案财产。现原告起诉请求分割。

律师解析原告是否享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原告刘某甲拥有吴振忠回迁楼面积75.11平方米。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各拥有吴振忠回迁楼面积51.12平方米。被告吴某丙继承吴振忠回迁楼面积15.03平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庭审中,对于刘某甲与被继承人吴振忠共同生活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但对刘某甲是否与被继承人吴振忠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争议较大。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刘某甲当庭陈述与社区、居委会、四平站服务公司证明及证人宋某某等的证言相互印证,且有1994年1月21日生日聚会及刘某甲父母墓碑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明刘某甲和被继承人吴振忠自1994年2月1日前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构成事实婚姻。故本案原告享有继承权。

律师解读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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