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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什么时候可以免责
发布日期:2017-07-14    作者:郭庆梓律师
交通事故离不开的就是正在行驶的车辆,但不是所有车辆都要为交通事故承担责任,那交通事故中车辆什么时候可以免责?此外,如果车辆要担责的话,那交通事故中车辆要担多少责?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中车辆什么时候可以免责
1、车辆买卖合同,买受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出卖人已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但未办理车辆产权过户手续,而致交通事故,类似于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机动车辆已为买受人实际占有并为其利益而使用。因此,该车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损害发生时,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基于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将车辆交付保管方、承揽方,保管人驾车、承揽人试车以及允许其他人驾驶车辆致事故发生的,由承揽人、保管人承担责任。
3、无偿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车主)与借用人无隶属、监护、雇佣等身份关系,且出借人无过错的,并由借用人驾驶或雇人驾驶的,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理论,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的受雇驾驶员应视为执行借用人的职务行为。
4、基于债的关系,债务人将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物交给债权人质押,出质人当然不能再使用机动车,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的支配,此种情况下,质权人不认真履行保管质物的义务,驾驶或交给他人驾驶质押的车辆而肇事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车辆要担多少责
1、原则上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单位的,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车主同意,合法占有车辆的人员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与第三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车主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单位的,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期间,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应当负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原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对车辆被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由车辆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委托他人代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由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或没有可供继承的遗产的,该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和损失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赔偿责任主体,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与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离不开车辆,车辆理所应当地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也要注意,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中车辆其实是可以免责的。当然,要是在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分离的情况下发生事故,那么此时实际承担事故责任的就有可能不只是实际驾驶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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