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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发现房子质量问题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7-12    作者:万方亮律师
原告向某与被告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戴某的一套住宅公寓,并约定了房屋过户日期。买卖合同签订前,原告向某多次查看涉讼房屋,后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中心,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告知买卖双方,涉讼房屋在冬至日连续满窗连续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买卖双方表示知晓,并在补充条款上签字确认。到了约定的房屋产权过户日期,原告向某以涉讼房屋于冬至日连续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违反《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中住宅房屋的条件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购房前通过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涉讼房屋状况有所了解,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冬至日连续日照不足1小时的房屋买卖无禁止性规定,且买卖双方均早已知晓房屋存在上述问题,故对于原告的撤销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中就涉及《合同法》中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是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重大、显著瑕疵,使买受人无法按预期计划使用,买卖失去了等价的特性。如果标的物质量虽然不符合质量要求,但并没有达到足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的程度,此时买受人无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通常,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在合同成立前告知买受人买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出卖人故意隐瞒买卖标的物之瑕疵的,应当承担欺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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