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萝卜章”与职务行为:“萝卜章”不影响单位应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7-07-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萝卜章”与职务行为:“萝卜章”不影响单位应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其行为的效力应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其地位特殊,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基础的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的当然代表人,其行为本身即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如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行为,私刻单位公章实施经济犯罪的,依法应由单位对该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对于单位应当为职务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均有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职务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失时,一般都判决由单位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1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晚报大厦支行与李海波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当事人双方对于蒋慕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晚报大厦支行行长)在其办公室为李海波出具了案涉借条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蒋慕飚出具借条时的身份、出具借条的场所以及借条的内容判断,应认定蒋慕飚出具借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首先,蒋慕飚作为时任中信晚报支行的负责人,有权代表该行进行民事行为。其次,蒋慕飚出具借条的场所是在其办公场所,也符合履行职务的特征。第三,借条的内容也表明是该行向李海波借款,而非蒋慕飚个人向李海波借款。虽然双方对借条上加盖之公章的真伪各执一词,但对借条上蒋慕飚的签名并无异议,由于蒋慕飚是该行的负责人,其依职权从事的民事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行产生法律效力。并据此支持了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中信银行长沙晚报大厦支行与李海波存在借款关系,中信银行长沙晚报大厦支行向李海波返还借款的判决。

同时,在审理涉及经济犯罪过程中因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规定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发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务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已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7号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与旷文雪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吴晓林作为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的负责人,该内容标明于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营业执照中,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其签字在外足以代表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行为。因此,如果吴晓林签字为真实,即便营业部印章为假,亦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和否认吴晓林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对其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吴晓林作为吉粮期货公司任命、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的负责人,以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的名义与旷文雪签订与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业务相关的合同,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公章,其行为应为职务行为。同时,系争委托理财协议第一条进一步强调了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的资质,使旷文雪有足够理由相信签订系争委托理财协议是吴晓林的职务行为。除此之外,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员工参与转款、部分委托人交款后拿到的收条上还专门盖有“吉粮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财务专用章”。这些行为,综合而言,众多原告作为委托人和外部第三人,很难相信仅仅是吴晓林个人行为而不是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的单位行为。并据此判令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对吴晓林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该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2014)民申字第1486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