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
周律师办理过的许多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案件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这点,不仅对劳动者如此,对用人单位也亦如此。无论是劳动者也好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在全面、客观、及时搜集有关证据材料,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
一、分析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条件
1、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属于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此外,国家机关、实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需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可以体现在,考勤管理、业务管理、假期管理等。
4、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5、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劳动者一般可以提交哪些证据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1、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工作证件(管理与被管理、隶属身份的体现)
2、用人单位工作服(统一管理的体现)
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的视听资料(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事实)
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形成的工作资料(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事实)
5、同事证言
6、缴纳社保记录
7、体现用人单位信息的工资打卡记录
8、用人单位制作的考勤记录、工资记录
9、第三方提供的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10、其他
四、劳动关系需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委托关系、承揽关系等相区别
虽然同样是给对方提供劳动/劳务,但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关系。而体现为民事主体间平等的对价关系,则也有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区分灵活性用工的劳动关系,比如非全日用工、劳务派遣、双重劳动关系等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