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院在四种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二、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
四、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