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阻止妻子生小孩能否离婚 分析生育权的内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7-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丈夫阻止自己生育小孩,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能否支持双方离婚?生育权的内容有哪些?下面律师网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丈夫阻止妻子生小孩
原告吴某今年32岁,其丈夫黄某已45岁,两人均系再婚。吴某与前夫尚未生育便已离婚,而黄某与前妻已有一个男孩,并已结婚生育有一孙子。吴某与黄某结婚不久便怀孕,但黄某认为自己孙子都有了,再生育小孩觉得难堪,便极力阻止吴某生育,并强迫吴某将小孩打掉。去年吴某再次怀孕,但黄某仍不愿意要小孩,强行与吴某同房,导致吴某流产。
吴某认为黄某没有考虑其的感受,与黄某争吵两次后离开黄某家,两人之间互无联系, 2015年1月19日吴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黄某的再婚是两人经过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决定,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判决驳回吴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吴某与黄某两人之间无任何联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2015年10月12日,吴某以两人确已无法和好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某离婚。案经调解,黄某不同意离婚,亦不同意吴某生育小孩。
法院审理:妻子诉请离婚获支持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被告黄某阻止原告吴某生育小孩,导致尚未有过生育的吴某生育小孩的愿望无法实现,确对原告吴某及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伤害,况且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之间互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感情应认定为已完全破裂,原告吴某的离婚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遂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律师分析生育权的内容有哪些?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生育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生育自由: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二)生殖健康: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我国生育权在更对方面保护弱势方女性,男女双方特别是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神话。因此在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