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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被公司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7-07-04    作者:卯粉瑶律师
委托人:洪某
 
基本案情:2014 56日,洪某被聘用到昆明某庄园酒店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副总经理,约定试用期工资8000元,转正后工资10000元。
洪某入职后,该公司一直没有与洪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4616,该公司突然提出让洪某书写《离职书》,让洪某不用在来上班,无故将洪某进行辞退。洪某与该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但一直无法获得合理的处理。
洪某在上班期间并没有任何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劳动规定的行为,一直以来都恪尽职守,努力工作,该公司不但拒绝签署《劳动合同》,而且还无故辞退洪某,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洪某的合法权益。洪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裁决,请求裁决:该公司补发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办理结果: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最终洪某拿到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拿到了昆明某庄园酒店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具体到本案中,昆明某庄园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洪某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自201466日至2014616日的二倍工资差额。洪某201456日入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1465日一个月的宽限期满也未签订劳动,直到被辞退亦未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形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只有符合以上法定情形,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昆明某庄园酒店有限公司解雇洪某,并不符合以上法定情形。故,该公司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另,本案中,洪某主张了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但最终只支持了经济赔偿金。原因如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明显带有惩罚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当劳动着被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提出的是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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