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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驾驶资质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以此免责
发布日期:2017-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无驾驶资质发生交通事故
2009年12月20日,原告驾驶电动车与被告陈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与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法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原告驾驶电动车与被告陈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与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的车投保于被告保险公司。被告未按驾驶证载明的驾驶是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原告驾驶自行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发生此次事故的过错之一,原告与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它不考虑机动车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而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无驾驶资质驾驶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免责,显然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赔偿。

法律案例分析保险公司能否以此免责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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