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参与网络电信诈骗,不管是否拿到提成的员工,都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规定,电信诈骗50万元以上最高可判无期;造成被害人自杀等10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以上的,即认定《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该规定以特定的行为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未对诈骗实际款数提出要求,这为重拳打击电信诈骗提供了依据。
一、金额--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入刑
按照该《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意见》还明确,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故意规避法律,每次诈骗的数额就三五百块钱,但是骗的人特别多,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三五百块钱立不了刑事案件,这次《意见》就明确,小额骗了多次的也要打击处理。
二、数量--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可定罪
《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如果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怎么办?
根据该《意见》,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存在“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若犯罪分子有意毁灭或隐匿罪证难以直接认定,可根据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认定。
三、共犯--制作诈骗方案、术语清单以诈骗共犯论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较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通常又衍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犯罪产业链。
针对不法分子本人未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诈骗,但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或负责引诱、招募人员,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也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四、处罚--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一定的智能化和专业化色彩,有的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这类活动,有的在受过打击处理后,仍不收手,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手法更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传染面更大。
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意见》专门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意见》规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意见》重申了刑法原则,规定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余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此外,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的要求,《意见》规定,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从犯,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司法机关就会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五、关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将出台
《意见》要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非法获取、买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QQ群、微信等兜售、购买公民的出行记录、通讯记录、消费记录、医疗状况、社交活动等公民个人信息,有的甚至公然买卖、提供公民的手机定位信息、车辆轨迹、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所涉内容之广、数量之众,触目惊心。目前最高法、最高检正抓紧制定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可望尽快出台。
六、10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