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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发布日期:2017-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之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十万以上)或者一年内(以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曾因走私(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1、行为和对象“绕关”、“瞒关”、“变相走私”和“间接走私。”对象为“普通”货物、物品。

(1)变相走私1)未经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免税商店内寄售的货物。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免税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间接走私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物品数额较大的。直接,就是第一手购买构成直接。第二手购买就不构成走私罪,按照隐瞒犯罪及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例: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2015年卷二第61题,多选)

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2、既遂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3.罪数(1)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时,隐匿其他违禁物品的,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

(2)对于限制进出口的物品:1)未取得国家许可走私的,依照对象成立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2)同时逃缴关税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从一重处罚;3)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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