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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如何抗辩?
发布日期:2017-06-23    作者:李开宏律师
作为执业多年的知识产权律师,如果作为被告的律师,一般可以选择采取以下几种手段进行抗辩:
 
一、以原告的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为由进行抗辩
 
    这个抗辩方法能够彻底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抗辩方法又分为如下几个具体抗辩点:
 
(一)涉案信息是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主要证明涉案信息是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是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7、如果原告主张的信息已经被司法鉴定认定为非公知信息,则被告的重点会放在攻破《司法鉴定意见》堡垒上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后面重点讨论,在此不赘述。
 
(二)涉案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原告未对涉案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适当的”怎么理解非常重要),要做好这个抗辩必须非常专业的律师来指导。
 
二、以原告无法证明其是他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为由进行抗辩,指出原告证据的漏洞;
 
三、被告可以侵权行为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
 
(一)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的信息不相同也不相似(要通过针对秘密点进行逐一比对,大部分时候是通过司法鉴定来完成)。
(二)被告没有接触到原告信息的条件与可能性。
(三)被告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相应的信息。比如:
1)从其他第三方善意取得;
2)通过反向工程取得的。被告需要举证证明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但是要注意,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被告以自行开发研制抗辩,举证难度相对较大,需要举证证明研发的过程、数据。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证明:
1、企业具有独立研发、生产的能力,包括员工资质、员工具备的相应的操作技能等;
2、企业进行独立研发过程每一个进程中的有用数据,并且已经由此形成的企业独立研发涉案信息的文件、财务记录和电子文档等;
3、为研发涉案信息,企业已经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实践中被告据此抗辩成功的案例相对较少。
 
四、以涉案信息是职工自身积累的工作经验作为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保护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离职后自由运用。“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以损害不存在或数额计算没有依据为由进行抗辩
 
    这种抗辩不能彻底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可以局部消减诉讼请求的金额。主要通过主张原告计算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不正确、不合理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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