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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7-06-20    作者:李开宏律师
我的一位朋友,电话问我:一位事业单位员工,挪用公款一百万使用了两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话,还真的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否说清楚的。因为,它涉及到单位性质、个人身份、数额多少、挪用时间和款项用途等许多内容。那就趁此机会写篇文章吧,让更多的读者看到也是件好事,权做尽了一次法律宣传的义务。
 
挪用公款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公款不限于现金,包括挪用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公有国库券和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的。
 
所谓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含义: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下三种情形构成犯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
 
这种情形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以挪用三万元为定罪的起点;挪用公款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具有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例外情形: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下构成犯罪;但是,在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这种情形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情形以挪用公款五万元为定罪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百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具有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换、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均为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本情形以挪用公款五万元为定罪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百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具有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换、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均为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说明一点: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不知道我聊得清楚了没有。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私聊我。不过,那是要收费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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