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安徽一男子不惜虚假诉讼玩火自焚
为逃债,安徽一男子不惜虚假诉讼玩火自焚
为逃避巨额债务,安徽合肥居民怀彩可谓机关算尽:先是编造虚假巨额借款协议,让情人起诉自己,接着又让侄儿起诉负有共同偿还债务责任的前妻,两起诉讼都达成了调解协议。债权人发现怀彩等人以恶意串通的方式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于是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最终,法院撤销了两份民事调解书内容,参与虚假诉讼的人则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
1 欠巨额借款被诉
2011年7月21日,在合肥经营一家投资担保公司的怀彩出具借条一张,向一家投资管理公司老板石盟借款300万元。同年8月17日,怀彩又出具借条一张,借石盟400万元整。石盟当时是通过金某账户向怀彩指定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支付350万元,并从石盟徽商银行账户向其工商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0万元。借款到期后,怀彩偿还石盟100万元,之后又偿还20万元。但对剩下的借款,怀彩称“哪有那么多。”
2014年,石盟将怀彩及其妻金琏告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580万元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
怀彩在法庭上辩称:石盟向我出借700万元与客观事实不符,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借款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
金琏提出,她与怀彩已于2012年6月离婚,自己对涉案债务不知情,即使债务是真实的,也是在金琏与怀彩分居期间发生,双方当时无经济往来,更无举债的合意。这笔资金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她不应承担责任。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怀彩向原告石盟借款,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石盟已实际向怀彩支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怀彩对2011年7月21日300万元的借据予以认可,但称没有利息。对2011年8月17日400万元的借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没有实际给付借款。经查,从怀彩出具给金某的承诺书中反映,怀彩当时欠石盟600万元,与此案欠款总额700万元,之后已还100万元,是相吻合的。这份承诺书亦能反映此案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定时效及涉案借款有利息,但借款利率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支持,应以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被告金琏与怀彩在此案债务发生时系夫妻关系,金琏与他人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她对家庭债务知晓,依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2014年11月,合肥中院判决被告怀彩、金琏共同偿还原告石盟借款本金5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标准,自2011年7月21日计至款清日。以28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标准,自2011年8月17日起计至款清日)。
2 让情人起诉自己
上述判决生效后,石盟向合肥中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与此同时,另一个“债权人”、 怀彩的情人方园也拿着一份2014年4月23日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014年4月16日,方园向庐阳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怀彩因周转需要向方园借款300万元,方园于2011年6月2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怀彩指定的郭某账户支付该借款本金,双方约定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方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怀彩立即偿还原告300万元借款,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
递交诉状时,方园将怀彩、金琏都当作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方园申请撤回对金琏的起诉。方园提交了怀彩出具的借条以及方园向案外人郭某的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解,且不到一周时间就达成调解协议。庐阳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内容为:双方确认至2014年4月22日,怀彩尚欠方园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0万元。上述借款本息由怀彩于2014年4月23日前一次性还清;如怀彩未按期还款,则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至所有借款还清之日止。
此后,方园向庐阳法院就涉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石盟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这份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警三队在调查过程中讯问了方园、怀彩,并制作了讯问笔录。
在笔录中,方园陈述,她与怀彩于2010年年底认识,2011年开始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当时怀彩经营投资担保公司,方园父母在该公司放了45万元。此后,怀彩的公司资金链断裂。2014年前后,怀彩的债务人陆续起诉。方园与怀彩商量后,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起诉怀彩,防止以后没有分到钱的机会。怀彩提议把他老家的几个朋友一起代为起诉,并以电话告知的方式征得其他人同意后,以方园名义起诉300万元债权。
方园到庐阳法院起诉,因法院审查需要提供借条和银行对账单,方园和怀彩的其他朋友不熟悉,怀彩也在外地,于是方园自己想办法找了一份对账单提交法院。
方园向警方承认,对账单是假的。“提供假对账单的原因是因为法院需要,我提供不了具体的债务人,就直接去找了假的对账单,对账单账目实际反映的是怀彩用我的账户转账300万元给案外人郭某。”方园说。
方园还陈述,自己到打印店让人打印了一张借条,并叫怀彩在借条上签字后,作为起诉的重要证据。方园向警方承认,“到法院起诉怀彩时,借条和银行对账单都是我准备的,怀彩只负责签字,看都没看,因为当时我是怀彩的女朋友,他对我很信任。”
3 让侄儿起诉前妻
第一起虚假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后,2015年1月26日,怀彩又让在霍山县老家的侄儿怀亮到庐阳法院起诉前妻金琏,要求对方立即偿还400万元借款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也都编造得言之凿凿——
2010年7月2日,怀亮向金琏出借款项100万元,由怀亮委托合肥兴达电器公司转入金琏指定账户。同年8月19日,怀亮向金琏出借150万元,由怀亮委托合肥合能电气公司转入金琏指定账户。同年10月11日,怀亮向金琏出借150万元,由怀亮委托合肥邦元电器公司转入金琏指定账户,3笔款项共计400万元,均转入金琏指定的安徽省国畅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借款时约定月息两分五。后经怀亮多次催要,金琏以各种理由拖延,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
该案审理过程中,怀亮提交了3家公司的银行转账凭证以及金琏书写的借到怀亮400万元、月息两分五,借款打入国畅投资担保公司账户的借条。
一周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怀亮与金琏共同确认截至2015年2月3日,金琏欠怀亮本金400万元。金琏同意于2015年2月13日前一次性付给怀亮40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19400元,由金琏负担。
民事调解书一生效,怀亮就向合肥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参与对怀彩的财产分配。怀亮同时向庐阳法院就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石盟发现怀亮和金琏在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债务后,向警方报警。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警三队在调查过程中讯问了怀亮、金琏。怀亮当场否认金琏欠他400万元。
“2013年,怀彩就找到我,让我通过法院起诉金琏,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由怀彩准备,我只是负责签字。”怀亮说。
金琏也承认,她向怀亮出具的借条,也是由怀彩事先准备好的。这400万元债权债务都是虚构的。
石盟与怀彩所称的3家委托转款的公司负责人联系并证实,这3家公司并未接受怀亮委托转款给金琏,对怀亮诉金琏的案件也不知情,该3家公司账面上显示的经济往来均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发生,而并非是怀亮所称的代为转款。几个公司负责人压根不认识怀亮。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询问了怀彩所称的借款公司负责人何某、王某。何某陈述,2010年期间,他曾介绍王某向怀彩借款,后王某通过合肥兴达电器公司、合肥邦元电器公司账户向怀彩的安徽省国畅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转款250万元,并由何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怀彩并未出具借条。而何某并不认识怀亮。王某和何某的说法也一致。所以,所谓怀亮通过3家公司借款给金琏400万元,其实是怀彩在移花接木。
4 调解书被依法撤销
2016年7月19日,石盟分别将怀彩、方园和金琏、怀亮诉至庐阳法院,请求撤销该院作出的两份涉案民事调解书。
石盟提出,他与怀彩、金琏民间借贷纠纷案,已由合肥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怀彩、金琏偿还石盟借款本金58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石盟已向合肥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怀彩与方园同谋,以民间借贷为由,由方园将怀彩诉至庐阳法院,要求怀彩向其返还3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该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怀彩尚欠方园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0万元。民事调解书作出后,方园即向合肥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参与对怀彩的财产分配。
石盟向法庭证实,方园与怀彩原来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1987年出生的方园没有正式工作,无收入来源,生活开支长期由怀彩提供,客观上没有经济能力借款300万元给怀彩。同时,怀彩因诉讼缠身,对外经济往来均使用以方园身份证开立的银行账户,该300万元的银行流水应是怀彩与案外人郭某其他经济往来所致。
石盟说,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怀彩、方园已自认该3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系其二人虚构。石盟因不知方园起诉怀彩一事而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且已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调解书全部内容错误,业已严重侵害石盟的权益,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怀彩在法庭上辩称,怀彩确实欠方园45万元,此外还欠朋友陆某等4人债务,总额正好300万元。因陆某等4人均系外地人,只有方园在合肥,怀彩和方园约定,以方园的名义主张300万元的借款。其他人也同意以方园的名义主张债权。
方园辩称,怀彩欠方园以及其他4人债务合计300万元,因怀彩无力清偿债务,经咨询后,考虑到其他4人均系外地人,经他们同意,由方园主张300万元债权。
庐阳法院认为,根据石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结合方园、怀彩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可以确定在方园与怀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前,他们并不存在30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方园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提交借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的主观目的为虚构借款法律关系,获取非法利益。涉案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真实存在。方园与怀彩以恶意串通的方式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现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石盟申请撤销庐阳法院作出的涉案民事调解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之规定。2017年3月21日,庐阳法院判决撤销该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46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
庐阳法院在审理石盟诉金琏、怀亮一案时,被告金琏、怀亮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怀亮与金琏不存在40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怀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借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的主观目的为虚构借款法律关系,获取非法利益。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真实存在。怀亮与金琏以恶意串通的方式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了第三人石盟的合法权益。2017年3月21日,庐阳法院判决撤销该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6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
此外,法院已准备将参与虚假诉讼的怀彩等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案后余思
对虚假诉讼严惩不贷
承办这两起撤销之诉的法官吕炎告诉记者,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急剧增加,该类纠纷案件的处理,不仅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也给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新问题、新挑战。极少数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编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对此应当引起高度警惕。
对于虚假诉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高度重视,并要求严厉打击。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更是辨别、打击虚假诉讼的“利剑”。极少数心怀不轨、意图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人,其行为不仅害人,而且害己,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