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其表现形式
发布日期:2017-06-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命题要点:1.共同犯罪的立法宗旨:共同犯罪不解决定罪问题与责任判断问题,只解决违法事实归属问题。当前主流观点坚持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

  2.必要共犯的内容(对象犯、聚众共同犯罪与属于必要共犯的集团共同犯罪)属于特殊发条,使用刑法分则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总则的规定

  3.关于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存在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当前考试中,按照后两个学说得出正确结论的命题都是正确的判断

  4.统统正犯采取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间接正犯的认定要求行为人支配、控制了违法事实,并且具有支配、控制违法事实的故意

  5.教唆犯、帮助犯的处罚根据依赖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实施了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并结合教唆或者帮助故意的内容,认定教唆犯、帮助犯的刑事责任

  1.丁明知王某组织卖淫,而为其招募、运送卖淫女的行为,虽然刑法将其规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但该行为本来就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以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最终被法律以不同罪名定罪处罚

  2.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双方罪名一样,只要在违法事实层面,双方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共同犯罪

  3.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意味着他们分别为了对方的走私行为进行共谋并实施了相应的帮助行为,所以两人分别成立实行犯与多方犯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

  4.如果两人仅仅是“同雇”一条船,彼此不成立共犯

  5.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实行犯)

  6.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知道真相后为运送被拐卖妇女单纯提供机动车的,可以认定为帮助行为)

  7.与走私犯同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8.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最,即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属于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