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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树立正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观念
发布日期:2017-06-15    作者:单义律师
一、树立切实排除观念
  切实排除观念,即对于认定的非法证据,司法人员必须切实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观念。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规定要求对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其背后所隐含的观念就是对非法证据切实予以排除的观念。树立对非法证据切实予以排除的观念,就是对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现并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就应当坚决予以排除,发现并认定为非法实物证据的,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当予以排除,不能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司法人员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排除非法证据不仅是司法人员的一项权力,更是其应尽的一项义务。司法人员树立切实排除非法证据的观念,对于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权,避免出现冤假错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一些冤错案的发生都与采信非法证据有关,特别是采信刑讯逼供所获得的口供,这说明司法人员尚缺乏切实排除非法证据的观念。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待当事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往往认认真真走形式,踏踏实实走过场,几乎不予排除。司法人员虽然都清楚认识到非法证据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却不太愿意排除。要改变这种观念,切实有效排除非法证据,就必须树立切实排除非法证据的新观念,司法人员不仅要充分认识到使用非法证据会助长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侵犯人权、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危害性,而且要充分认识到使用非法证据会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带来巨大损害,自觉抵制和切实排除非法证据。对于检察人员来说,要树立切实排除观念,就应当做到在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现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就要坚决予以排除,不得将其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保证所指控犯罪的所有证据都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维护程序的权威性。
  二、树立全程排除观念
  全程排除观念,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观念。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该规定确定了非法证据全程排除的观念。树立全程排除观念,要求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非法证据的,都应当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证据不是某一个机关的职责,而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共同职责,排除非法证据不是哪一个诉讼阶段的活动,而是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一项活动。司法人员只有树立全程排除观念,才能保证及时有效地排除非法证据,才能维护程序的公正性。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公安司法机关全程排除非法证据的观念还不强,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很少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往往以消极、被动的态度对待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因此,树立全程排除观念,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都非常重要。公安、司法机关树立全程排除观念,就要在实践中真正做到,不管在哪个诉讼阶段发现非法证据,都应当在该诉讼阶段予以排除,决不将其推到下一个诉讼阶段,给下一个机关带来工作负担。树立全程排除观念,对检察机关尤为重要,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重要职责,同时,对犯罪的指控应当建立在合法证据的基础上,这是现代证据理论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应尽的义务。检察人员要树立全程排除观念,就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树立人权保障意识,严格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判断证据收集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不能消极、被动地对待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让侦查人员自己提供说明了事,而应当积极主动地审查,既要像法官那样严谨、严格地依照证据规则审查、核实、判断证据,又要像侦查人员那样主动收集、调取材料来查明侦查人员取证手段、程序等是否合法。检察人员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把证据关,发现非法证据并及时予以排除,才能防止将非法证据作为起诉的根据。
  三、树立程序排除观念
  程序排除观念,即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观念。新刑事诉讼法第56条至第58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这就要求广大司法人员应当树立通过程序排除非法证据的观念。树立程序排除观念,就是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时,应当依照程序进行,不得暗箱操作,任意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众所周知,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保证,同时程序公正本身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来排除非法证据,才能实现程序的公正,确保结果的公正。树立程序排除观念,通过程序排除非法证据,不仅可以体现排除非法证据的严肃性,保证排除非法证据的正确性;而且可以体现程序的公开性,实现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证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能够被当事人接受,树立程序的权威。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尚缺乏程序排除观念,这一方面是因为对排除程序不熟悉,很少使用排除程序;另一方面是因为怕麻烦,不愿意通过公开的程序来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因此,树立程序排除观念对司法人员十分重要。对于检察人员来说,要树立程序排除观念,就应当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除了审查案卷材料外,还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等公开程序,审查判断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按照程序公开的要求,听取公安机关和当事人及其律师对证据合法性的意见;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也可以要求当事人一方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在侦查一方、当事人一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审查并确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三是在法庭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检察人员应当有效承担举证责任,检察人员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必要时还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而且要通过质证、辩论等活动,保证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达到排除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合理怀疑的程度。只有这样,排除非法证据的活动才符合程序排除观念的要求,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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