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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遇到注册商标——“克东腐乳”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日期:2017-06-13    作者:赵虎律师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涉案商标
 
福龙酿造厂商标
 
    律师解读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概念,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此概念。不过,我国《商标法》中有两个概念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这个概念相近:一个是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一个是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与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都是没有注册的商标,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区别在于知名度的大小或者说知名度范围的大小不同。
 
    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则属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一定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熟知的,则属于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根据其知名程度和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同时会考虑其必要性,可以分别对应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司法实践中,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如果在国内知名度比较高,相关公众熟知的,同时也有认定驰名商标必要性的,可以认定为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知名度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达不到中国国内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或者说虽然已经为公众所熟知但是没有认定驰名商标必要性的,可以认定为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香港荣华公司诉广东好又多公司侵犯“荣华月饼”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荣华”已经构成了《商标法》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并没有否认“荣华”构成驰名商标,而是认为荣华月饼作为商品名称,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足以保护香港荣华公司的权利,无需再认定驰名商标。可见:“荣华月饼”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主要在于是否有必要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典型案例之一: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林锦泉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一审认为“诸葛酿”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诸葛酿酒”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二审法院认为:“从广义上讲,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未注册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对权利主张人既要求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角度予以保护,又要求从未注册驰名商标角度予以保护的,一般择一保护即可。本案中在已经将江口醇公司的“诸葛酿”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认定“诸葛酿”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从二审法院判决中的表述来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属于未注册商标,实践中择一保护即可。究竟如何选择,要根据具体案件和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判断了。
 
    当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不能一一对应。比如,标识的符号内容不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由文字构成,而后两者可能由文字、图画、声音等构成;知名度范围的要求不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知名度范围的要求与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近似,但是对于知名度非常高的可能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内容与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权利内容与责任承担方式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与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权利内容与责任承担方式由《商标法》规定,内容存在差异。尽管有以上区别,但是在多数情况下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可以在商标类案件尤其是商标授权类案件中看做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个案件中,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东腐乳公司)主张:其生产的克东腐乳商品生产、销售时间较长,销售范围较广,经过持续宣传,使克东腐乳这一商品名称得到了相关公众的普遍认可,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成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而克东腐乳已成为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腐乳这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以下简称福龙酿造厂)虽然注册了“哈克东”商标,但是福龙酿造厂使用的注册商标文字侵犯了克东腐乳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福龙酿造厂应当依法承担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
 
    从一审原告克东腐乳公司的诉讼请求来看,克东腐乳公司寻求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其目的在于防止经营者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搭便车,窃取他人的商业利益,被告需要有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才能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到第五条即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规定,即存在“擅自使用”的行为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所谓的“擅自使用”,即经营者自己无权使用,也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一审被告福龙酿造厂已经注册了商标,对商标的规范性使用属于有权使用,自己就是权利人,不需要得到他人的许可,不存在擅自使用的问题,不存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自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克东腐乳公司的诉求的事实与理由来看,主要观点是福龙酿造厂注册的商标并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注册商标当然是可以使用的,所以克东腐乳公司真正认为侵权的是注册行为,没有注册就没有使用。如果认为福龙酿造厂注册的商标侵犯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不应该被注册,那么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范围,而是《商标法》规范的范围了。
 
    因为福龙酿造厂的商标注册时间为2005年,须依照2001年《商标法》的规定。根据2001年《商标法》的规定,克东腐乳公司可以在五年内提出提出撤销被告商标的申请,理由可以是克东腐乳公司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构成《商标法》上的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福龙酿造厂的注册商标与克东腐乳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近似,依照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撤销福龙酿造厂的商标。可惜,五年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克东腐乳公司没有提出来,现在也没有了机会。否则,从目前法院审理中查明的事实来看,如果当时提出了撤销商标的申请,在撤销商标的案件中克东腐乳公司胜诉的机会还是很大的。不过,法律给了相关权益人救济的机会和途径,相关权益人自己没有依法提出,属于漠视自己的权益,怪不得他人了。
 
    或许正是因为可以申请撤销商标的时间已经过去,克东腐乳公司无法根据2001年《商标法》的规定来撤销福龙酿造厂的商标,转而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保护。但是,除非福龙酿造厂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否则福龙酿造厂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克东腐乳公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了。反之,如果福龙酿造厂使用注册商标不规范,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克东腐乳公司依然可以起诉福龙酿造厂构成不正当竞争。

附:判决书节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黑民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
    上诉人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以下简称福龙酿造厂)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东腐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知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龙酿造厂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知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克东腐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克东腐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福龙酿造厂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明显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福龙酿造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福龙酿造厂是否有权使用哈克东注册商标,二是福龙酿造厂使用哈克东注册商标是否侵犯克东腐乳公司的商品名称。首先,福龙酿造厂具有使用哈克东商标的权利,哈克东是福龙酿造厂申请的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9类(包括腐乳、豆腐制品等),在哈克东注册商标有效的情况下,福龙酿造厂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是完全合法的,也是福龙酿造厂的权利。其次,福龙酿造厂合理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福龙酿造厂的上诉请求。
    克东腐乳公司辩称,1.克东腐乳是其企业字号、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2.福龙酿造厂在商品上使用;哈克东腐乳字样,与克东腐乳相混淆。福龙酿造厂将哈克东商标使用在腐乳类商品上,哈克东腐乳与克东腐乳仅有一字之差,哈克东腐乳完整的覆盖了克东腐乳商品名称。哈尔滨简称为哈,哈克东腐乳极容易让人误认为哈尔滨的克东腐乳,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为是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产品。哈克东腐乳与克东腐乳混淆是客观存在的。此外,福龙酿造厂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哈克东标识,至今未能说明使用哈克东标识的正当理由,显然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福龙酿造厂使用哈克东商标生产腐乳,无外乎是搭便车,也就是利用克东腐乳在黑龙江省乃至全国市场的知名度,以误导消费者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3.克东腐乳是中华老字号,更是黑龙江省特有的著名商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保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福龙酿造厂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福龙酿造厂的上诉请求。
    克东腐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福龙酿造厂立即停止使用哈克东商标;2.判令福龙酿造厂赔偿克东腐乳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3.由福龙酿造厂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7年3月28日,黑龙江省克东腐乳厂改制成为克东腐乳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发酵性豆制品,其主营产品名称为克东腐乳。黑龙江省克东县于2000年8月被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授予中国腐乳(微球菌)之乡称号。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克东腐乳系列于2001年3月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中国知名调味品信誉品牌。克东腐乳公司于2005年11月被中国调味品协会授予中国调味品行业腐乳十强品牌企业。克东腐乳公司于2006年12月被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克东腐乳公司于2008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其公司注册商标二克山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09年6月,克东腐乳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二克山、克冬牌红腐乳、青腐乳、花色腐乳、腐乳汁于2013年12月被黑龙江省质量龙江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为黑龙江名牌产品。2014年6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克东腐乳公司的二克山图形注册商标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2015年4月,克东腐乳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为绿色食品A级产品。2000年7月28日,余某某注册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该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该厂经营范围为加工腐乳、臭豆腐、酱菜等。余某某于2005年11月10日提出哈克东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8年9月1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为:腌制蔬菜;咸菜;脱水菜;腐乳;肉;鱼制食品;蔬菜罐头;果酱;食用油;豆腐制品。福龙酿造厂将哈克东商标在本厂生产的腐乳类商品上使用并在黑龙江省内进行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克东腐乳公司举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生产的克东腐乳商品生产、销售时间较长,销售范围较广,该公司通过多种媒体对商品进行了持续宣传,使克东腐乳这一商品名称得到了相关公众的普遍认可,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成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同时,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克东腐乳系列商品多次获得国家及省市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克东腐乳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包装、装潢上将克东腐乳四个字标识在显著位置,虽然其中克东为克东县行政区划名称,腐乳为通用名称,但根据克东腐乳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克东腐乳四个文字的整体组合经过克东腐乳公司长期使用,已经具有特定的标识作用,相关公众消费者已将克东腐乳四个字与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腐乳类商品设立了特定联系,克东腐乳整体组合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具有了与同类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并且经过该企业的销售推广和宣传,克东腐乳已成为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腐乳这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克东腐乳虽然没有被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并不影响其成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虽然福龙酿造厂申请获得了哈克东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注册商标的名称包含克东二字,该厂的生产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主要经营范围亦在黑龙江省省内,其生产销售的哈克东牌大块腐乳(包装、标识为哈克东大块腐乳)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即将福龙酿造厂生产销售的哈克东大块腐乳误认为系克东腐乳公司的产品,或者误认为产品系克东腐乳公司在哈尔滨市所生产销售,其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故福龙酿造厂对带有克东腐乳字样的哈克东大块腐乳的生产销售已经对克东腐乳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克东腐乳公司的相同种类产品经营造成了损害。
    关于福龙酿造厂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的规定,即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福龙酿造厂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腐乳类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处使用克东腐乳字样或者含有克东腐乳的字样;
    二、福龙酿造厂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克东腐乳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包括诉讼合理支出);
   三、驳回克东腐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克东腐乳公司负担17325元,由福龙酿造厂负担97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克东腐乳是否系知名商品;二是福龙酿造厂在其腐乳商品上使用哈克东?商标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是否侵犯了克东腐乳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及克东腐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克东腐乳是否系知名商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一审判决依据克东腐乳销售时间较长,销售范围较广,公司通过多种媒体进行持续宣传及克东腐乳系列商品多次获得国家及省市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的基本事实,认定克东腐乳属于在中国境内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名商品正确。克东腐乳四个文字的整体组合经过克东腐乳公司长期使用、销售和宣传,已经具有了与同类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克东腐乳已成为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腐乳这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福龙酿造厂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克东腐乳系知名商品错误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福龙酿造厂在其腐乳商品上使用哈克东?商标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是否侵犯了克东腐乳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及克东腐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本案系克东腐乳公司诉福龙酿造厂不正当竞争纠纷,克东腐乳公司一审提起诉讼的理由即福龙酿造厂未经其许可,擅自在腐乳类商品上使用哈克东?字样商标,与其企业字号及生产的克东腐乳知名商品名称相混淆,误导消费者,造成对产品出处的误认。可见本案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克东腐乳公司认为福龙酿造厂后取得的哈克东文字注册商标中的克东二字与其在先取得的克东腐乳公司企业名称冲突,同时认为侵犯了其克东腐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克东腐乳公司在一审诉讼理由中明确主张福龙酿造厂侵犯了其两项权利,一是其企业名称权,二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以上这两项权利的保护集中体现在该法第五条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及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规定中。这两项规定中所确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条件有两个,一是擅自使用,二是造成混淆误认,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侵权。关于以上规定中的擅自使用,应为使用人无权使用、滥用或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自行使用的情形。本案中,福龙酿造厂所使用的哈克东?商标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系其经依法申请,由商标主管机关核准而取得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9类(包括腐乳、豆腐制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在哈克东?注册商标有效期内,福龙酿造厂有权在其核定的腐乳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不存在需要任何其他权利人许可才能使用的问题。 本案福龙酿造厂在其生产销售的腐乳商品包装上标注使用的哈克东?注册商标,其使用的形式和内容均与所注册的商标一致,不存在任何以拆分、重新组合等形式突出使用克东二字混淆产品来源和出处的情形,且福龙酿造厂在其腐乳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注生产厂家为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产品来源及出处明确,使用商标的行为规范,不存在滥用注册商标的情形。故福龙酿造厂的行为并未侵犯克东腐乳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及克东腐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认定福龙酿造厂对带有克东腐乳字样的哈克东大块腐乳的生产销售已经对克东腐乳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赔偿的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福龙酿造厂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明显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
    综上所述,福龙酿造厂的部分上诉理由虽然不当,但其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知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19275元,由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作者:赵虎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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