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解读新婚姻法中财产分割离婚最新规定
? 南京最新婚姻法条款解读
财产分割范围及比例
成功争取婚前、婚后全部房产、车辆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系女方,在婚内长期遇到男方不忠诚及晚归,家中多分保证书也无力解决双方的矛盾,最终女方勇敢的借助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的帮助,获取本案两套房屋全部产权及份额。
本案婚后双方居住于鼓楼区,故庄荣华律师立案于鼓楼法院。
承办法官:冯亚晨法官。
案件结果:
1、强行判决离婚。
2、婚前房屋归我方所有,给付对方3万元折价款。
3、婚后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不给付对方折价款。
4、车辆归我方所有,我方给付折价款5万给对方,剩余车贷一人一半。
5、余略。
6、诉讼费一人一半。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重点提示:
别人离婚不容易,不代表我离婚不容易,只要充分准备理由和证据就容易大幅提高成功率
高明的律师技巧,经常在总体上以少敌多的劣势,能够巧妙的转化成局部的以多敌少。
诉讼离婚这一个整体战,但是在整体战中,只有几个关键的局部需要倾尽全力去争取,很多当事人不明白这个道理,与对方纠缠于每一个细节。
本案我方就是在关键财产分割定性中一举拿下,获取法院支持,获取全部房产。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汉族,1985年生,无业,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979年生,无业,住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在婚姻生活中,因被告有过错,被告将其个人房产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室进行处分,原、被告双方书面约定该房归原告一人所有,并将该房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曾诉至鼓楼法院要求离婚,2013年12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夫妻感情反而更加恶化,被告还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欠C的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原、被告间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原经济状况较好,承担所有家庭支出,对原告尽到丈夫应尽之责,被告并无过错。为维护双方的婚姻,被告才将在被告婚前,父母用一辈子积蓄为被告购买的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房屋最终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该房仍系夫妻共同财产。因2012年后被告投资失败,经济状况不佳,所以原告提出离婚。2 01 3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积极主动联系原告,希望原告珍惜家庭,与被告好好生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网络相识后恋爱,于2012年5月2 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关系尚可。婚后,双方为被告在外应酬等事宜产生矛盾。2013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同年1 2月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关于财产及债务方面,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如离婚,原告婚前购买的山东省房屋归原告A所有,原告折价补偿被告3万元;苏A轿车1辆(在原告处)归原告所有,原告折价补偿被告5万元,该车尚欠的银行贷款8 3 3 4元由双方各承担4 1 6 7元;欠C的5万元债务由双方各承担2 5 0 0 0元。
另查明,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房屋建筑面积90. 66平方米,2007年3月登记的该房所有权人为被告B。2012年6月6日,该房所有
权变更为原告A与被告B共有,双方各占5 0%的份额。2012年1 0月1 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约定,主要内容为“因A和B系夫妻关系,现经协商决定,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归A一人所有。”2 01 3年1 1月,该房所有权人变更为A。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 2013)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至今夫妻关系未根本改善,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对此,本院应予准许。双方对如离婚,相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意见一致,本院对此亦予以准许。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 01 2年1 0月1 9日,原、被告双方已明确约定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室归A一人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之后于2 0 1 3年1 1月,双方亦按前述约定实际履行完毕,将该房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A,故该房应归原告A个人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笫二款、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山东省房屋归原告A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B 3万元。
三、本市浦口区房屋归原告A所有。
四、轿车1辆(在原告处)归原告A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B该车折价补偿款5万元,该车尚欠的银行贷款8 3 34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 1 6 7元。
五、欠C的5万元债务由原告A、被告B各承担2 5 0 0 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 0 0 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 5 0 0元(原、被告各已预交2 5 0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庄荣华律师: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南京婚姻家事律师、房产财产分割实务指导,子女抚养权深度优化优势。专业离婚案件一对一私人定制,可以百度搜索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联系方式, 庄荣华律师提供深度指导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