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功代理
肖某舟被杀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肖某舟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被曾某红故意杀害一案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审理和合议本案时充分关注。
一,曾某红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主客观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理由如下: 1,曾某红正月初六去林某租房前就知道是去谈还钱的事的,然而他却随身带了一把刀去,说明他有预谋杀人并为此准备了工具;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明曾某华给肖某舟捅了三刀而不是一刀,并且是捅向肺部和心脏这些致命部位,说明他有杀人故意而不是伤害故意;3,事实上肖某舟也是当场死亡。以上三点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主客观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才准确。曾某红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应判处死刑。
二,肖某舟没有过错 曾某红借肖某舟一万三千元钱有借条为证,借钱还钱天经地义,曾某红不但不积极还钱还故意将肖某舟杀死,天理不容,法理亦不容。曾某红辨称借条是肖某舟逼迫所写,但除了他自己的辨称之外,其说法没有得到其他任何证据的印证,没有真实性可言,亦不排除其为了减轻罪责故意说谎的可能。肖某舟家属支持法院查明借条是在什么情况下写的真相,在没查明曾某红所说属实的情况下,不能偏听偏信曾某华的一面之言就认定肖某舟有过错。这样会放纵犯罪,伤害死者。
三,曾某红应足额对死者(肖某舟)家属进行赔偿 肖某舟被杀时上有年逾六十岁的老母下有年仅八岁的女儿,肖某舟被杀之前长期在北京居住工作和生活,是家里的顶梁柱和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现在肖某舟被杀,曾某红只有充分足额赔偿才是对痛失儿子的母亲和痛失父亲的孩子唯一的安慰,也才是其真诚悔罪的体现。如不足额充分赔偿,家属将誓不甘休!
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