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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应如何处理所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
发布日期:2017-06-11    作者:110网律师
交警应如何处理所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

  交警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质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应当通知原主在6个月内来领取;对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认领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无法保管的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退还原主;对找不到原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应当上交国库。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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