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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少年砍人致死后逃匿被抓 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发布日期:2017-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广东省新丰县马头镇的潭石村与军屯村的村民素有矛盾,两村村民曾几次发生斗殴。2010年1月25日晚21时许,军屯村村民唐某在马头镇一家网吧上网时被潭石村的温某1等人拖出网吧,对方8人持砍刀、镰刀等器具对其一阵暴打。
    莫名被打的唐某奋力挣脱后往家逃跑,温某1等人手持凶器追击,后温某2将唐某追上并连砍数刀致其倒地,温某1、黄某1赶到后又继续捅砍唐某,最终致唐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事发后,温某1打电话告知余某并让其提供帮忙,余某随即找了一辆面包车将温某1等人接到自己的出租屋内,并与何某等三人筹集了2000余元资金供温某1等人逃匿。此后,黄某1、黄某2、俞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很快,其他涉案人员也被公安人员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八名未满十八岁少年犯手持凶器砍杀受害人,并致其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发后,余某等四人窝藏八名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逃匿资金,已构成窝藏罪,遂将温某1等八人公诉至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7月29日,韶关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律师解析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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