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业务款项均转到个人名下,个人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吗?
2016年2月份,接到深圳的一个电话,原来是L女士的银行卡被查封提不出款项,后经询问银行,得知是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所做的裁定。我对她讲,您应当是被诉了。她于是委托我去法院查询该案,当见到审判长时,审判长的第一句话:看来查封就是管用,不然你们就不出现了。你们这案子已经开完庭,马上要判,抓紧跟你当事人协商还款吧------”我说,“具体案情我不清楚,我先复印一下卷宗,再跟当事人沟通。”当我拿着卷宗告知当事人时,当事人的回答“我不认识原告,我不欠她钱------”。原来,L女士是某公司的会计,在任期间,公司的所有业务款项均转入L女士卡号上。原告购买公司的货物,把款项转至L女士名下,因与公司未签订合同,故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L女士,要求L女士还款。了解案情后,我安抚当事人尽快固定证据向法庭提交,当日我跟审判长沟通提交新的证据,重新安排了开庭时间。经过开庭我方有理有据的反驳,天桥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判决我方不承担还款责任。后原告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5月份,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几个道理:一、原告也好,被告也罢,地位是平等的;做原告不一定就有理,也不一定能赢;二、遇到被诉的情况,一定不要回避,也不要紧张,积极准备证据应诉,才属于正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