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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应如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7-06-09    作者:110网律师
交警应如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5)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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