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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创办人猥亵儿童 猥亵儿童罪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7-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幼儿园创办人猥亵儿童如何处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案情回顾:幼儿园创办人猥亵儿童

被告人弭某某为外地务工人员,和妻子一起在租住的小区内开办幼儿园。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弭某某在其开办的幼儿园内,将其生殖器放入被害人任某某的口中进行猥亵。

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被告人弭某某让其妻子曹某报警,且在明知被害方已报警的情况下,并没有离开现场,也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后能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而且被告人弭某某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弭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律案例分析猥亵儿童罪如何处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上述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弭某某只构成猥亵儿童罪的一般情节,而且又构成自首,处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还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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