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诈骗案变更强制措施成功案例
王xx诈骗案变更强制措施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 时间:2017年5月19日
摘要:犯罪嫌疑人王xx因涉嫌诈骗,被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分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仔细的询问。本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且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及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以避免错误关押为由,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办案机关最终采纳本辩护人的申请,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附件一
开 封 市 看 守 所
释 放 证 明
字【 2017 】 001 号
兹有_____王xx ,性别____男_____,年龄___26岁______,住址_______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村xx组____因________诈骗______于____2017_____年___3_月___9_日被逮捕/拘留,现因_______________监视居住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八十九_________条之规定,经_________杏花营分局__________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印)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二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罪名、案号、经办人员、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宣传,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