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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是否代表一定能获得子女的监护权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石峰律师
转发自重庆杨梅律师一、孩子不一定归男方。就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建议您先跟男方协商解决。
二、若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权的分配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从实践中看,是否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抚养意愿确实是法官裁判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题述所示,男方具有家暴行为和家暴倾向,强调自己在家庭中的绝对支配地位,这种不良的品行可能会对孩子未来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对比双方的性格和家庭中的一贯表现,如果监护权由男方行使,您将可能很难充分行使自己的探视权。最后,男方是一位富商,工作繁忙,对于孩子照顾难免有所欠缺,而您作为家庭主妇,在长期对孩子照顾过程中积累了深厚的感情,且对孩子成长和孩子心理也较为了解,虽然经济条件不如男方,但在男方支付相应抚养费的情况下,完全有能力为儿子提供更为优良的成长环境与关怀。如果您抚养儿子的意愿强烈的话,建议您采用适当方式争取。
以上意见仅为初步分析,如需具体咨询请联系专业人士,可致电李律师13145756809;刁律师18826232627。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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