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娜诉称:原被告系夫妻,育有康晓一女,但是被告一直以来对女儿不闻不问,从未尽到过一个父亲该尽的义务,同时被告在外与另一女子长期同居生活,育有一子,被告已然构成重婚罪。现因被告过错导致原被告二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给原告及二人之女康晓的身心都造成了巨大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被告提出损害赔偿。因原被告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拆迁,原被告一家三口得到了以家庭为单位的拆迁补偿款(被告保管)及两套安置房(其中二居室房屋登记权人为被告、三居室登记权人为在康晓)。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车牌为京GSQ401的机动车一辆。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康晓由原告抚养,康晓名下的三居室房屋由原告代管,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二居室房屋归无过错方即原告所有;4、分割夫妻共有机动车;5、分割拆迁补偿款,要求给无过错方多分;6、被告给予原告损害赔偿金10万元;7、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康庄辩称:301-2号房屋及宅基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都是我爷爷康奔,我只是代理办理所有有关拆迁的事宜,因爷爷去世,该房屋依法应当作为爷爷的遗产分割继承,不能擅自归我所有。爷爷去世前订立遗嘱,要求由我傻姑姑康兰继承全部房产,故涉案房产的所有拆迁补偿皆为家庭共同财产,不属于我个人财产。所以涉案房产原告无权主张任何拆迁利益。车同意归原告所有,但请求法院降低损害赔偿金。同时,我要求孩子抚养权,原告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用。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每月收入为4000元。被告每月收入约为5000元。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轿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与案外人伊姗之间的往来信件,以证明被告存在重婚行为。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其代其姑姑康兰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定向安置房认购书》、《搬迁补助协议》、涉案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涉案房产所在村村委会出具证明,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康奔,村委会证明显示涉案房产的宅基地产权人为康奔,且康晓因并非该村户口而不能算作拆迁人数之内。两处定向安置房房屋尚不具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
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康晓由原告抚养,被告于其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
(3)涉案轿车归原告所有。
(4)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十万元;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自认,可以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存在过错,且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二人皆同意离婚,故法院应当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作为过错方应当依照原告主张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赔偿金数额应当结合本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酌情判定。至于原告告二人均主张婚生女抚养权一事,法院应当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由原告抚养,并根据原被告二人实际经济能力以及康晓实际花费酌情判定被告应当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关于二人共同所有的轿车,原告主张所有权,被告无异议且不主张折价款,故法院应当支持原告关于机动车的请求。根据被告向法院提交关于涉案房产的一系列证明文件,该笔拆迁款应当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故原告要求分割拆迁款的主张因涉及他人利益法院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原告主张代管三居室,分割二居室的请求,因两处房产暂时皆不具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故本案中不宜处理,原告可待条件成就时再行主张。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