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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留88万遗产给孙子遗嘱部分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财富的增加,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财产继承纠纷也呈直线上升趋势。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只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远远不够。对此,有关专家建议,应加大对伪造遗嘱侵占遗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采取刑事手段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老人去世留88万遗产给孙子

    江苏省海安县的章老汉生于1938年,和妻子周老太生育了一子两女,均随周老太姓周。2008年周老太去世。2010年8月,章老汉立下遗嘱,载明“遵照已故妻子的遗愿和本人意见,将名下位于海安县城的房屋一套及本人名下的一切财产赠予孙子小周所有”。

    2012年,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章老汉选择了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并将88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额汇入孙子小周的账户。2014年10月,章老汉因病过世。

    2014年12月,章老汉的两个女儿将哥哥周华和侄儿小周告上了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房屋补偿款中44万元属于母亲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配偶、一子二女共同继承,请求判决周华和小周返还22万元。 

    律师分析遗嘱部分是否有效?

    庭审中,两被告认为,周老太生前对其遗产处置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最终体现在章老汉的遗嘱中,即遗产均留给孙子小周。两被告提供了遗嘱,还申请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到庭作证。但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逐一反驳,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为了防止子女因财产起纠纷,也为了避免子女将来继承财产的繁琐手续,不少老人会选择生前立下遗嘱。然而,对于掌握法律知识不多的老年人来说,想要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似乎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另一方面,一些继承人为了继承更多的遗产,不惜伪造遗嘱。由于伪造遗嘱的违法成本较低,加之遗嘱真伪鉴定存在难题,故此类违法行为频发,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纠纷,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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