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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持卡人死亡后债务的承担主体
发布日期:2017-06-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刘某某于2012年10月27日向中国银行成功申请额度为50000元的信用卡一张。2014年3月6日刘某某用该卡在某商场购买家电消费32568元。2014年4月2日刘某某突发疾病死亡。因该信用卡到期后未能还款,中国银行将刘某某之妻王某某,刘某某父母刘某甲、杨某某,儿子刘某乙诉至法院。在庭审前被告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明确表示对于刘某某的遗产放弃继承。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分歧】

  信用卡持卡人死亡前因消费刷卡而形成的债务,持卡人死亡后应当由谁来偿还,合议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消费应认定为持卡人个人行为,应从遗产中支付,其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信用卡消费欠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本案应明确持卡人生前信用卡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在生活中的消费支出,为家庭共同支出。本案持卡人刘某某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办理、使用行为虽系其个人实施,但其与银行并无明确约定因此产生的欠款为个人债务和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欠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持卡人死后如何确定账单偿还责任人。如前所述,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持卡人如无其他个人财产的,夫妻另一方仍应继续偿还。在公民死亡后的继承应在死者债务清偿后再予以分割,如分割后发现死者存在未偿还债务的,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限额内偿还相关债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被告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作为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于刘某某的遗产放弃继承,因此该三人对死者刘某某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综上,本案应由死者刘某某妻子王某某承担偿还责任,在偿还时,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如刘某某无其他个人财产的,由王某某承担偿还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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