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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6-05    作者:李丹律师
  我国劳动法确立了经济补偿金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的随时解除也排除在外。该规定范围过窄,而且只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变相鼓励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金的功能,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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