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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且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6-05    作者:110网律师
当事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且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画事故车辆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为宜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可不撤离现场,但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处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上述情形中的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对上述情形中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当事人,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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