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认定,该怎么办?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认定,该怎么办?
来源:法律快车
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责任大小的认定,是每一位车主最关心的问题。责任小是满意的结果,责任要是大了,车主不服气怎么办呢?该找谁理论申诉去?下面让法律快车的小编教教大家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怎么做。
1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在交警处理阶段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会在3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错误,有权利申请复核要求上一级交管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下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重新调查、认定通知后,必须重新调查、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以一次为限。
3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仍然不服的,则只能通过法院民事诉讼的司法救助程序来解决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结果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4通过信访程序请求纠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重新认定后,予以救济。
因此,依照信访程序,当事人可对交巡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依法提出信访,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请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信访条例》规定,对案件进行复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