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完善司法追偿国有资产流失制度
发布日期:2004-08-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国有资产是国家依法取得和依法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收益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以拨款等形式收入到行政事业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资产性资产,如具有开发价值的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是国家的经济命脉。近年来,随着中西部地区改革开放的力度加大,国有资产转型、债务转移速度的进一步加快。但在此过程中,由于对现有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在机制上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以致于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此笔者认为应完善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司法追偿制度:
所谓司法追偿是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来确认、保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完整性,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恢复原状的司法活动的总称。司法追偿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参与对国有资产流失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作用。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其立案管辖的案件中主要的追偿途径有两种:即刑事追偿和民事追偿。刑事追偿主要是依法追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民事追偿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支持诉讼的原则,对侵害国有资产的民事行政侵权案件,支持国有资产管理者或所有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等行为。而审判机关对于受理需要确认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案件,保护国有无形资产的案件,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宣布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除非法的民事偿付关系,从而责令长期无偿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者赔偿国家损失、返还财产、依法追缴非法所得等行为都是依法追偿的途径。
为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流失的国有资产的追偿作用,应从三个方面完善法律制度:
一是明确国有资产流失中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归责。所谓归责,就是行为者对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并对损害的结果给以救济。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蒂是由于国有资产的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没有具体的代表者和具体的责任者。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就必须明晰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此来增强司法机关追偿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性。
二是增设侵犯国有资产的新罪名,完善刑法的调控机制。刑法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进行司法追偿的有力武器,刑法的功能具体表现为刑罚的严厉性,其调控范围直接关系到司法追偿的有效性。为此,在刑法调控上,应当运用刑法来规范法人的行为。由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途径是法人财产权,法人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独立的支配权,而国有资产的流失则直接表现为法人对国有资产的支配不当。因此,刑法应进一步扩展或增设侵犯国有资产的新罪名,并在处罚方面扩大罚金的适用范围,如没收财产等,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者在财产方面无法再占国家的便宜。
三是赋予检察机关对侵害国有资产案件的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权。对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民事、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应当有起诉权,要求法院撤销或宣告此种行为无效,用以纠正违法、追偿损失,以便更加有效地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的势头,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使其不受侵犯。